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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不续签合法吗

发布时间:2026-08-12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合同第三次续签与否,需结合法律与实际情况判断。以下分情形分析:若劳动者未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且无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第一、二项规定的情形,用人单位第三次不续签是违法的,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1. 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第三次可选择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外的类型,双方协商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即可。
2. 若劳动者存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(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、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)或第四十条第一、二项(如医疗期满不能工作、不胜任工作经培训/调岗仍不胜任等)规定的情形,用人单位可不予续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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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“合同签了两次第三次不续签”时,劳动者若不了解法律,易出现以下错误操作:
1. 忽视沟通:部分劳动者得知后不主动询问原因,直接放弃维权,可能错过协商解决机会,无法明确用人单位真实意图。
2. 证据缺失:随意丢弃或未妥善保管两次劳动合同,需证明“合同签了两次第三次不续签”时无有效证据,影响维权成功率。
3. 轻信口头承诺:用人单位以“补签”“后续协商”等口头承诺安抚时,劳动者轻信而不行动,若用人单位反悔,将因缺乏书面证据陷入被动。
若已出现上述问题或担心处理不当,可尽快咨询我,我会为你提供专业解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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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合同签了两次第三次不续签”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四条(2012年修正版):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,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第一、二项规定的情形,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,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,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。”
若“合同签了两次第三次不续签”时,劳动者无例外情形且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,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不续签第三次合同,即违反上述法律,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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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合同签了两次第三次不续签”的处理结果需结合特殊情形判断:
1. 劳动者主动要求固定期限合同:若第二次合同到期前,劳动者书面申请订立固定期限合同,用人单位可依法签订,后续劳动者以“合同签了两次第三次不续签”为由主张违法,将不被支持(属于劳动者合法处分权利)。
2. 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:若劳动者在第二次合同履行期间出现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(如严重违纪、被追责等)或第四十条第一、二项(如医疗期满不能工作、不胜任工作经培训/调岗仍不胜任等)规定的情形,用人单位可合法终止第三次合同,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。
3. 到期后继续工作且未提异议:若“合同签了两次第三次不续签”但劳动者继续工作,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,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;超过一年未签书面合同,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,即使初始未续签第三次合同,也会因事实劳动关系延续产生该法律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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