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遭受他人殴打,做了伤情鉴定,合法吗?
针对您遭受他人殴打后伤情鉴定需等病情稳定复查的合法性问题,我们结合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分析。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》第十八条:“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,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,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。”第二十条:“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,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。伤情鉴定比较疑难,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,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。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,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制作《鉴定聘请书》,送达被聘请人。”第二十一条:“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。”结合您的情况,若您的伤情属于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中需复查的类型(如“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,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”),鉴定机构等待病情稳定复查后出具结果,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要求,因此是合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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